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既然齐案是涉及主观公权利的案件,那么将案件定位为行政诉讼案件才符合案件的性质。

陈世菊诉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收容教育案,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,(2002)涵行初字第29号(当事人以住院患者的家属签名等为据,证明确实属于同居关系)。[86]参见于建华、程何荷:1999年昆明市卖淫嫖娼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情况调查,《中华流行病学杂志》2001年第2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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导论 继收容审查、收容遣送和劳动教养之后,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正走在被取消的路上。[100]更有报道称,某个收教所改好率达95%以上。[123]参见佟建鸣(公安部治安局处长):死灰复燃为哪般,《人民公安》2000年第18期。一项行政管理制度只有在适用条件、处理方式、实施主体、实施程序以及事后救济等方面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,也就是说,什么情况、怎么处理、谁来处理、按什么程序处理以及处理不当怎么办,都有合理明确的做法,才称得上符合法治。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带来了一个庞大的市场需求,人的高度流动则提供了性交易的可能。

从长远来看,警察的打击从未真正遏制卖淫产业。[34]结合前述的立法背景,我们很难相信立法机关有意用卖淫嫖娼次数来限制收容教育的适用。尖锐湿疣和疱疹稍微麻烦,但也不是不可治疗。

[122]这一说法没有援引出处,数字似乎有些夸大。(一)收容教育的适用条件缺乏限定 收容教育的适用条件,指的是什么人、在什么情形下应当予以收容教育。只要收容教育的适用条件仍然宽泛无边,决定程序没有保障,司法救济仍然无力,它就难逃违反法治的责难。[75]参见李亚坤:送钱即可免遭收容教育?收教所医生敲诈‘失足女,载《南方都市报》2013年1月4日。

[10]可见,《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》在法律上仍然存在,其中有关收容教育的规定没有被明示废止。2000年之后,目前只有2002年的数据,2.8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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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基本上不是诉讼制度能够解决的问题(尽管法院可以更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),但它和前面的因素加在一起,导致的结果就是收容教育决定极少被起诉。无论是法条顺序的编排惯例,还是它所采用的叙述方式(即本法所称××、是指),都证明这一点。此外,国务院《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》一方面宣布了教育、挽救卖淫、嫖娼人员的立法目的,另一方面提出收容教育工作实行教育、感化、挽救的方针。有的性工作者付给警察和中间人的钱,远远超过罚款。

但似乎也暗示,处于低端的卖淫妇女更有可能被公安机关查获和收容。解脲支原体和沙眼衣原体是人体内很常见的微生物,普通人感染率也很高,但治疗容易,用四环素、红霉素等抗生素,一到两周即可治愈。[68]这种样子的劳动自然不能增长技能,也不能帮助她们出去后寻找新的工作。第二,收容教育所提供的技能培训相当有限。

李东亮等:2517例卖淫嫖娼人员性传播感染流行病学调查分析,《中国艾滋病性病》2006年第4期。[30]1993年国务院《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》除了规定年龄不满14周岁等四种特殊情形可以不予收容教育,[31]也没有规定更具体的适用条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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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些收容教育所刻板粗暴的管理方式,以及管理中滋生的腐败,也说明收容教育制度在人权保障上的严重不足。后来似乎是考虑罚娼不罚嫖不公平,或者为了遏制需方市场,《决定》才一并规定对嫖娼者收容教育。

然而,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修改《议事规则》时,保留了前述条款。[47]对于收容教育决定,法律也没有规定听证。其次是待业:漳州(1995)为15%,武汉(1998)为26%。[71]亚洲促进会,见前注[1]。罗斌等:1867例收教所收容人员性病感染情况调查分析,《岭南皮肤性病科杂志》2006年第2期。这再次说明,收容教育对遏制卖淫嫖娼作用十分有限。

而在更多案件中,当事人顾忌诉讼的社会影响而不愿起诉。部分修改的法律案,《立法法》甚至允许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。

[20]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,名称上可以有解释、规定、批复和决定。[82]恩格斯:‘真正的社会主义者,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》第3卷,页664(卖淫是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最明显的直接肉体剥削)。

我们要问的就是:这些目的是否得到实现了呢?甚至,这些目的本身是否完全适当,实现这些目的的手段是否真的必要呢? 需要说明的是,今天讨论收容教育的废除,不是讨论卖淫嫖娼的合法化。[64]然而,收容教育所的管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。

[135]公众的宽容有一部分是投注给黄海波个人的,但从中也不难看出,公众对卖淫嫖娼也正变得更宽容。一般来说,除非当事人拿出有力证据证明其不属于收容对象,[54]或者行政机关有滥用职权等极端情节,[55]当事人是很难胜诉的。事先没有听证,事中没有通知,事后没有暂缓,收容教育的实施缺乏最基本的程序保障,根本谈不上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。[61]然而,根据国务院《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》的规定,收容教育工作统一由公安部主管,没有民政部门什么事了。

一些实质上具有惩罚性质的行为,例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、对超生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,在法律上却不是行政处罚,也不适用《行政处罚法》的规定。[5]这样做逻辑上的理由是,一个制度只要被证明是违法、违宪、违反国际公约,废除它的理由就够了。

《议事规则》允许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议案在常委会一次审议通过。(五)已经走在废除的路上 一个制度有它的产生、变异和消亡过程。

指责收容教育制度没有法律依据,是不能成立的。[108]这很难说是学员的普遍想法,但至少反映了一部分学员的心态。

有研究者对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与法律做了区分,认为决定不应作为法律保留的法律。芦苇:收容教育不应立即废止吗,《南方周末》2014年6月6日(与《立法法》相抵触。以性病检测和治疗为由,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长达半年到两年的收容教育,更是不能成立的。[14]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,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。

做好妓女的文化培训和劳动技能培训,帮助安置。而对于普通卖淫嫖娼行为,没有再规定强制性教育措施。

没有对事实真相的追究,光从原理中是得不出让人信服的结论的。得益于1990年起实施的《行政诉讼法》,收容教育制度从正式确立起,就被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。

在这场改业从良与重操旧业的竞争中,收容教育几乎没有什么优势。[41]参见吴虹飞:昆明少女疑似卖淫案的罗生门叙事,《南方人物周刊》2009年27期(2009年7月13日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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